(2015)房民(商)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闫岐与杨常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岐,杨常军,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718号原告闫岐,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被告杨常军,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娟,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岐与被告杨常军、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常军、张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小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