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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闫岐与杨常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岐,杨常军,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1718号原告闫岐,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被告杨常军,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娟,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岐与被告杨常军、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常军、张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小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