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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指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郭会霞与严洪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会霞,严洪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指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郭会霞。被执行人严洪欣,男,1971年8月25日生,住莒南县道口乡北集村***号。申请执行人郭会霞与被执行人严洪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莒南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郭会霞与被执行人严洪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指定沂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