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李景山、李文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李景山,李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仁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文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景山。被执行人李文凯。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景山、李文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90000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90000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高文元审判员 王友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金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