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计莲、李凯与被申请人赵永耀、何文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计莲,李凯,赵永耀,何文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赵计莲,女,汉族,生于1966年8月18日,山西省灵石县人。申请人李凯,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3日,山西省灵石县人。被申请人赵永耀,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7日,山西省灵石县人。被申请人何文萍,女,汉族,生于1970年4月21日,山西省灵石县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何文萍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文萍位于太原市小店区的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