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金生,公司员工。申报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骥江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公司职员。申请人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人为国电蓬莱发电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分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汇票金额为10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3月26日,汇票号码为308000539397200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向付款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现申报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单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