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晴玲与万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杨某,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万某,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理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