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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77号原告:周某某,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乐城镇。被告:梁某某,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乐城镇。本院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目前在高要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高要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梁某某的户籍已于2013年4月26日由肇庆市端州区迁入高要市,其住所地在广东省高要市,以上事实有梁某某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予以证实。由于被告梁某某的住所地在广东省高要市,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由被告梁某某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梁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梁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高要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雪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晓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