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慧芹、张有森等与杨铁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芹,张有森,韩祥荣,杨铁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67号原告杨慧芹。原告张有森。法定代理人杨慧芹。(系张有森之母)原告韩祥荣,1947年11月13日。被告杨铁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慧芹、张有森、韩祥荣与被告杨铁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慧芹、张有森、韩祥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铁伦驾驶的鲁17∕15777号大中型拖拉机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慧芹、张有森、韩祥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铁��驾驶的鲁17∕15777号大中型拖拉机,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毁损、抵押或实施其他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瑞华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