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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赵旭艳诉平风良、长治县恒毅纺织厂、长治县恒泰煤炭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艳,平风良,长治县恒毅纺织厂,长治县恒泰煤炭加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814号原告:赵旭艳,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培平,山西双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风良,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治县恒毅纺织厂。地址:长治县西火镇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平旭刚。被告:长治县恒泰煤炭加工厂。地址:长治县西火镇平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怀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旭艳诉被告平风良、长治县恒毅纺织厂、长治县恒泰煤炭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旭艳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旭艳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旭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晓清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好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