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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诉王兴文、陈龙平、杨松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王兴文,陈龙平,杨松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3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负责人周浩,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志锋,被告王兴文被告陈龙平被告杨松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与被告王兴文、陈龙平、杨松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济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骁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