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8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胡瑞国与重庆市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瑞国,重庆市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8236号原告胡瑞国,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经开区。委托代理人胡磊(胡瑞国之子),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重庆市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泉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4398-9。法定代表人人帅重庆,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大捷,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忠艺,男,公司员工。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5号投资大厦14楼。组织机构代码66357184—0。负责人马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劲,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瑞国诉被告重庆市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瑞国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瑞国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瑞国撤回对重庆市第五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5元,减半收取为1253元,由原告胡瑞国负担。审判员 邹 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