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钱志芳与刘春伟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志芳,刘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钱志芳,女,196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刘春伟,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志芳与被执行人刘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钱志芳于2015年1月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刘春伟给付欠款12137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刘春伟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刘春伟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并在扣划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