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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非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蔡金谢、蔡琼婷拖欠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金谢,蔡琼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非执字第328号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石狮市公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邱永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蔡金谢,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琼婷,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人石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狮卫计征决(2014)0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执审字第28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蔡金谢、蔡琼婷应将拖欠的社会抚养费80215元交至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蔡金谢、蔡琼婷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蔡金谢、蔡琼婷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蔡金谢、蔡琼婷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非执字第3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文龙审判员  张庆玉审判员  曾怡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茹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