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1496号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58号农办大楼。法定代表人鲁立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达明,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陈真,男,1986年6月14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施奇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舒家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