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减刑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089号罪犯王某某,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九法刑初字第0103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以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已经刑满,现无刑可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4)垫江狱减字第54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重庆市垫江监狱处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