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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曼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被执行人郭曼千,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双金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余执民字第1107-2号委托函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的(2014)杭余执民字1107-2号委托函的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