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建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双,男,1985年4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曾于2005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建双在沈阳市铁西区某某东路35号1楼被害人张某经营的小卖店内,盗窃人民币78元及玉溪香烟(软)2条、玉溪香烟(硬)1条、中华香烟(硬)2条、中华香烟(软)4条、红金龙(晓楼)香烟1条、黄鹤楼(软雅韵)香烟1条、芙蓉王(软黄)香烟1条、芙蓉王(蓝)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43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双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告人李建双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影印件、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中烟新商盟卷烟订货商务平台截图、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建双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建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建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建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千四百三十一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张某。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秀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