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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李双喜、张跃宗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李双喜,张跃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负责人赵学秋,行长。被执行人李双喜。被执行人张跃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4)滨汉民初字第2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双喜、张跃宗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双喜、张跃宗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双喜、张跃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双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镇茶东村有占地补偿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扣留被执行人李双喜的占地补偿款人民币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跃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