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刑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高卫敲诈勒索罪,高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121号罪犯高卫,无业。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高卫因犯敲诈勒索罪于二00六年三月九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0)烟芝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9年7月5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9年7月5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已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余5.1分,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现有余刑10年8个月4天。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烟台监狱报请罪犯高卫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卫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高卫的认罪悔过书,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准予减刑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卫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9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