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红安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程国兴、蔡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兴,蔡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红安刑初字第0015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国兴(绰号胖子),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1年3月被告人程国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1年11月刑满释放。2013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红安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26日执行逮捕。2014年6月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某,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2013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0月14日被红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7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世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红检诉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国兴、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利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国兴、蔡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世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程国兴、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某是从犯,主观恶意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4月份,武汉东方公司与川东集团在工程造价和工程款支付问题上产生纠纷。2013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武汉东方公司负责人杜某某(已判刑)在与川东集团红安项目指挥部总经理刘某某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未果。同日下午5时40分许,在杜某某和武汉市新洲区居民杨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被告人程国兴召集被告人蔡某某和同案人姚某某、罗某某、彭某、宋某某、余某、代某某、钟某、陈某、黄某某、张某(均已判刑)等几十人手持砍刀、钢管、羊镐、渔叉等作案工具,砸开川东集团红安项目指挥部的防盗门,强行进入该集团指挥部办公室,将办公室内的杰威、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海信牌彩色电视机等物品砸毁。尔后,被告人蔡某某和同案人罗某某、宋某某等人又将停放在指挥部旁边的川东集团的一辆牌号为鄂J9Z5**北京现代小轿车、一辆牌号为鄂J922**福特全顺商务车和一辆牌号为鄂J971**长安之星面包车的门窗、引擎盖等部位砸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的各种财物价值共计42722元。案发后,杜某某等人赔偿了价格鉴证结论书认定的川东集团所遭受的42722元经济损失,得到了川东集团的谅解。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程国兴主动向红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国兴、蔡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胡某某、谢某某、但某某、吴某某、彭某某、曹某某、荣某、陈某某、刘某某、肖某、周某甲、周某乙、黄某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价格鉴证结论书;指认笔录;被告人程国兴、蔡某某和杜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宋某某、陈某、代某某、姚某某、钟某、余某、彭某、彭望、张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国兴、蔡某某无视国法,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国兴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国兴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同案犯杜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方的全部经济损失,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程国兴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不大,故对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国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曾志斌审判员 刘松涛审判员 李正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爱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