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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谢里夫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里夫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里夫某(sharifzeeshan),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籍,系个体经商户,国外居所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旁遮普省拉瓦尔品第市查克拉拉斯基姆三区xxx镇克里巴巴德阿巴西街3号a170号房,在华居所中国浙江省义乌市xxxx31号6楼。2014年9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周燕,杭州市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王峰,杭州越成翻译社译员。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里夫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海英、书记员孙潮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里夫某及其辩护人周燕、翻译王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谢里夫某与此前通过网络结识的被害人李某在杭州会面,随后二人入住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锦麟宾馆714号房间。当晚24时许,被告人谢里夫某趁被害人李某洗澡之机,窃得其放置于房间桌上的天梭牌手表一只、戒指一枚(上述物品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8100元),后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接警单、自书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护照复印件、归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牡丹工行卡账户信息及明细、住宿登记表、刷卡消费存根、住宿登记证件复印件、网上聊天记录、谅解书、专家意见书、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光盘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谢里夫某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里夫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里夫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经归还了被害人财物并取得对方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21时许,被告人谢里夫某与此前通过网络结识的被害人李某在杭州会面,随后二人入住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锦麟宾馆714号房间。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谢里夫某趁被害人李某洗澡之机,窃得其放置于房间桌上的天梭牌手表一只、戒指一枚(上述物品经估价共计价值人民币81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17日下午,被告人谢里夫某在其位于义乌市xxxx31号6楼的住处内被民警抓获。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李某。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李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6日22时许,其和外籍男网友在杭州见面并登记入住位于凤起路上的锦麟宾馆。当晚23时30分许,该网友以到楼下买饭为名离开房间,后其发现自己放在桌子上的一只手表和一枚戒指不见了。该网友自称“谢里夫”,英国人,与其通过网络认识。被盗的天梭牌手表和一枚戒指均是其于2014年8月底在爱沙尼亚商场买的,其中手表是“谢里夫”要求其代购的,戒指是其准备和谢里夫订婚用的。经其辨认,被告人谢里夫某系盗窃其手表和戒指的外籍男网友“谢里夫”。(2)证人余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9月17日17时许,其受邀请到“艾利克斯”位于义乌市xxxx31号6楼的家中看一块天梭牌的男式手表。“艾利克斯”称该手表是自己刚买的。经其辨认,被告人谢里夫某系给其看天梭手表的“艾利克斯”。(3)发生情况报告表,证明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4)接警单,证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李某报警称自己手表被外籍网友盗窃的情况。(5)护照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谢里夫某的自然人身份情况,系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国籍。(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谢里夫某的归案情况,系被动到案。(7)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谢里夫某的人身及住处进行了搜查,查获了戒指一枚、天梭牌手表一只及包装盒等。(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谢里夫某处扣押了戒指一枚、天梭牌男式手表一只、包装盒及被告人谢里夫某的笔记本电脑一部、银行卡一张,并将涉案的戒指、手表及包装盒发还给被害人李某。(9)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人员从工商银行杭州浣纱支行调取了被告人谢里夫某尾号为4132的银行卡账户信息和明细,从杭州锦麟宾馆调取了案发时段的监控录像光盘、消费单及住宿登记表。(10)银行卡账户信息及明细、刷卡存根,证明被告人谢里夫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于2014年9月6日刷卡消费了人民币388元。(11)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李某于2014年9月6日登记入住杭州锦麟宾馆,次日离开。(12)网上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谢里夫某在窃取被害人李某的手表和戒指后二人的聊天记录情况,其中被告人谢里夫某曾要求李某支付5000元,后改为2000元,李某曾要求被告人谢里夫某将手表和戒指快递到指定的地点。(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谢里夫某对盗窃地点的辨认情况。(1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对锦麟宾馆714房间的勘验情况。(15)专家意见书、价格鉴定,证明涉案手表和戒指的评估价值。(16)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李某表示对被告人谢里夫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7)监控录像光盘、照片,证明案发当日被告人谢里夫某在杭州锦麟宾馆出入的情况。(18)被告人谢里夫某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里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里夫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经退还了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里夫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丹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晓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注:本判决书英语译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越成翻译社王峰先生翻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