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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召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曹广亚与刘红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亚,刘红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召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曹广亚,男,汉族,1982年7月29日生。被告刘红燕,女,汉族,1983年6月4日生。原告曹广亚与被告刘红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广亚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广亚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广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广亚负担。审 判 长  张耀轩人民陪审员  张广州人民陪审员  林胜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