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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2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1-03-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5民初2854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1号。 负责人:王毅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延鹏,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汇壬,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 李军,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檬子乡钟岭村建设组20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2月5日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诉讼 请求 1.李军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等共计81689.28元(截至2020年4月15日),其中本金35562.21元、利息46036.07元、取现手续费70元、单项增值服务费21元及还清时止的利息,以上费用的收取是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进行计收;2.李军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 被告答辩情况 李军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审 理 查 明 信用卡申请 时间 2015年1月14日 信用卡卡号 6222 XXXXXXXX2825 利息计收方式及标准 审理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称诉请中利息包括复利。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 取现手续费计收方式及标准 取现手续费境内按照交易金额的1%进行收取。 单项增值服务费计收方式及标准 单项增值服务费收费类别为用卡无忧、信用保障,用卡无忧的收费标准为服务费4元/户/月,按每三个月12元/户扣收,信用保障的收费标准为服务费3元/户/月,按每三个月9元/户扣收。李军产生用卡无忧费用12元,信用保障费用9元,共计21元。 欠款情况 截至2020年4月1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35562.21元、利息(包含复利)46036.07元、取现手续费70元、单项增值服务 21元。 定案 证据 原、被告身份信息,信用卡申请表,《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易明细等证据。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 判 主 文 李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4月15日信用卡透支本金35562.21元、利息(包含复利)46036.07元、取现手续费70元、单项增值服务 21元,共计81689.28元,并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上述利息(包含复利)、取现手续费、单项增值服务费共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迟延 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李军负担。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组织与判决时间 审 判 员 慕 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秋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