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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威驰不锈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威驰不锈钢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法催字第29号申请人天津市威驰不锈钢商贸有限公司,住天津市长江道94号F区8号,组织机构代码72753115-2。法定代表人牛建伟,经理。申请人天津市威驰不锈钢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承兑行(付款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行,出票日期2014年4月23日、到期日2014年10月23日、出票人为青州市金柏发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州市恒丰物资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31300052∕24485680、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威驰不锈钢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天津市威驰不锈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晔华审判员  刘长永审判员  张增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