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石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赞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某,群众,无业。2008年6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赞皇县看守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4)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石某将被害人刘某安装在赞皇县旧法院二楼(旧公安局对过)的一台长虹牌120型柜式空调偷走,经鉴证,价格5460元。二、量刑事实,被告人石某在案发后于2014年9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在案发后主动将被盗空调退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自首书;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石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李某证言;被告人石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瑞英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王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浩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