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凤兰与刘录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兰,刘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刘凤兰,女,57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旗。被告刘录,男,4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兰诉被告刘录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兰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兰要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凤兰负担25元。审判员 黄秀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