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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仲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士华与戴春鹏、陶绍喜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士华,戴春鹏,陶绍喜,刘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仲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陈士华,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生。被申请人:戴春鹏,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生。被申请人:陶绍喜,男,汉族,1978年9月12日生。被申请人:刘世荣,女,汉族,1983年4月6日生。申请人陈士华因与被申请人戴春鹏、陶绍喜、刘世荣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戴春鹏、陶绍喜、刘世荣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陈士华依法为自己的申请提供了担保。无锡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士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戴春鹏、陶绍喜、刘世荣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辉代理审判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