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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汝浩、周凤永等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王汝浩,农民。原告:周凤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汝浩与被告周凤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汝浩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已给付原告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汝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汝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孙学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王运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