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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龙诉被告乔光荣、陶丽蓉、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工程款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海龙,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146549-3。法定代表人李世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乔光荣、陶丽蓉、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工程款280万元。原告以淡彩霞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大街东段南侧万豪小区A区1幢1单元503室房产(产权证号:1340210038**)和位于杭锦旗锡尼镇109国道南明珠小区3幢东单元302;锡尼镇109国道南侧明珠小区附属1幢56号车库(产权证号:1340309026**)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工程款;二、依法查封淡彩霞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大街东段南侧万豪小区A区1幢1单元503室房产(产权证号:1340210038**)和位于杭锦旗锡尼镇109国道南明珠小区3幢东单元302;锡尼镇109国道南侧明��小区附属1幢56号车库(产权证号:134030902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