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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与杨永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杨永芬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8148-9。法定代表人詹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荣,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但兴明,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芬,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与被告杨永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管理局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宇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