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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和芬与被执行人史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和芬,史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段和芬,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史玉海,男,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和芬与被执行人史玉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和芬以与被执行人史玉海协商处理完毕判决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斯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乌仁叁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