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严克安与赵加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克安,赵加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庆民初字第9号原告严克安,农民。被告赵加福,农民。原告严克安诉被告赵加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小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支付相应医疗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克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小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