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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童少虹、廖悠舟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廖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某某,女,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高州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廖某甲,男,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个体经营者,高中文化,住金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月28日被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4)2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某、廖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某、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中旬起,被告人童某某向被告人廖某甲租赁石狮市威斯登工业园廖经营的悠远电脑店的部分空间,招揽他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童某某及12名参赌人员,扣押40余人购买“六合彩”的销售单据52张及赌资人民币3700元。同月31日,公安人员在晋江市动车站口抓获被告人廖某甲。2014年11月13日,被告人廖某甲的妻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另查明,经石狮市医院检查,被告人童某某子宫内单胎妊娠,胎儿存活,孕龄约23周以上。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童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廖某甲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某、胡某、欧阳某某、吴某某、甘某某、符某、廖某乙、李某某、周某某、陆某某、娄某某、杨某某、许某某、饶某某、方某某、骆某某、汪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检查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地点示意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记帐单据、财物入库清单、行政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威斯登房屋租赁合同、罚金收据、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常住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疾病证明书、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孕妇照片等书证,被告人童某某及廖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廖某甲明知被告人童某某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仍帮助提供场所,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童某某、廖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某系怀孕的妇女,且在案发后能向本院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应对被告人童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廖某甲案发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能向本院预缴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童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廖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罚金已预缴)。三、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赌资人民币三千七百元及被告人廖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销售单据五十二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谢良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燕瑜录入员邱茵茵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