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卫国与龚明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国,龚明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5121号原告陈卫国。委托代理人李伟,湖南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明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国诉被告龚明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陈卫国负担。审判员 邓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