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绿民二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马泽南与长春市众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泽南,长春市众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770号原告马泽南,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众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以西南阳路以北。法定代表人赵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泽南诉被告长春市众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泽南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众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天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