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商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6-08
案件名称
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乃峰、张百发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李乃峰;张百发;刘芯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常店镇马楼工业园108号。法定代表人茌松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颖。委托代理人李新,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乃峰,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昌博。被告张百发,个体工商户。被告刘芯雨,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乃峰、张百发、刘芯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新迪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太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