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杨学清、雅安市汇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杨学清,雅安市汇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6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2010年4月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之父亲),男,生于1978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杨学清,男,生于1969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市汇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坝路上坝商住楼1栋1单元2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郭晓彤,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沿江中路1号附5号。负责人袁泽军,该支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杨学清、雅安市汇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免收本案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继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