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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黎要明与刘惠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要明,刘惠霞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h1﹥﹤/h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要明,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珠华,广东五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惠霞,女,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黎志楷。上诉人黎要明因与被上诉人刘惠霞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黎要明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黎要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春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