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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蒋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4)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6日零时57分许,被告人蒋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沪XXXX**小型越野客车沿上海市青浦区新胜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新胜路进白石公路南约500米处时,追尾撞击前方非机动车道内由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造成被害人赵某某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及两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蒋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蒋某已与被害人赵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按约支付了全部赔偿款人民币6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车辆属性鉴定书、痕迹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110接警登记表、案发经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蒋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诫勉语: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