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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夏民初字第2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和平诉被告陈中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陈中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夏民初字第2894号原告刘和平,男,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贺兰山农牧场退休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陈中文,男,汉族,具体出生年月、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刘和平诉被告陈中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和平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中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和平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琴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