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葛善兴与潘海青、邵高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善兴,潘海青,邵高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商初字第799号原告:葛善兴。委托代理人:王成兵。被告:潘海青。被告:邵高茂。原告葛善兴为与被告潘海青、邵高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善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善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善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善兴负担。审 判 长 徐 周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