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屯民一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屯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余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清亮人民陪审员 安怀春人民陪审员 刘彦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