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将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肖正根与蔡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根,蔡梅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25号原告肖正根,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蔡梅亮,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正根与被告蔡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正根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正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正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肖正根负担。审判员 佘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