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将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肖正根与蔡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根,蔡梅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25号原告肖正根,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蔡梅亮,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正根与被告蔡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正根于2015年1月14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正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正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肖正根负担。审判员  佘小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