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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赵春江与李化坤、李小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春江,李化坤,李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39-1号申请人赵春江,男,汉族,1953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李化坤,男,汉族,1975年09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李小丽,女,汉族,1973年03月06日出生,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李小丽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5年1月12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保全申请,因此,本案财产保全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之《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小丽所有的鲁M×××××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