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代雄与麦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雄,麦迪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李代雄。委托代理人郭扶危,广东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迪明。原告李代雄诉被告麦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代雄的委托代理人郭扶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迪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代雄诉称,2012年开始,被告向原告经营的佛山市南海区庆盛木业经营部购买木材。2013年11月5日,被告签署欠条一份确认从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8月1日共17单合计人民币19006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归还货款。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90061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麦迪明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的内容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佛山市南海区庆盛木业经营部企业信息查询1份,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系佛山市南海区庆盛木业经营部的经营者;2.欠条1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0061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根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请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木材,2013年11月5日,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90061元。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不偿还货款,原告诉请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麦迪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代雄支付货款人民币190061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2050.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麦迪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