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伟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伟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164号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辉。委托代理人胡菊萍。被告朱伟荣。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伟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止的物业服务费375.8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被告同意支付欠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松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