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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栖执字第105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1059-24号申请执行人王进生,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阳光名都小区。被执行人吴爱丽,女,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镇政府街16号被执行人烟台全盈合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爱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衣林杰,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住烟台开发区奇章村**幢*单元*层*号。被执行人刘玉翠,女,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吕文正,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烟台开发区奇章村**幢*单元*层*号。被执行人李恪敏,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华湘,女,汉族,1954年10月29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桐林路凤凰山小区(初家村段)**号*单元*层**号。被执行人林家兴,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出生,住烟台市高新区金海路****号南苑*号楼*单元*层****号。被执行人吴立新,女,汉族,1976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栖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玉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6222021606012496835账户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衣富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