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邓××与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533号原告邓××,居民。被告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邓××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