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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海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王海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300号万达商务酒店306号。法定代表人李梦康,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成建,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英。委托代理人薛立峰。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与王海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兴民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成建、被上诉人王海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薛立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查明,2010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以总价款263000元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兴平市金城路中段金城.心语馨苑第c幢5层东户501号房屋。约定交房期限为2011年8月30日。该房至今未交付被告。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诉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楼层封顶时间缴纳购房余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主张,因双方在合同中未载明建筑封顶时间,原告负有向被告通知建筑封顶时间的义务,现原告认为其楼层于2010年9月12日封顶并通知被告交款收房,仅以被告2010年9月22日交款2万元不能证明其履行通知义务,被告再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其诉称解除合同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违约应承担违约金的主张,因其负有通知楼层封顶的义务,未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通知义务,被告未构成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对其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一、2010年4月15日原告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英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二、驳回原告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诉人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及时电话通知楼层封顶时间,被上诉人至今未缴纳余款14300元,上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将封顶时间的通知义务强加给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2014)兴民初字第0089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王海英以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进行了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被上诉人王海英向上诉人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交纳购房款157800元,2010年8月24日交纳70900元,2010年9月22日交纳20000元,余款14300元未交纳。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海英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物封顶时被上诉人应交清购房余款,否则上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合同对建筑物封顶时间未载明,上诉人对建筑物封顶的进度事实负有向购买人通知的义务,上诉人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于2010年9月12日通知被上诉人建筑物封顶并交款收房的事实,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另外,至2010年9月22日,被上诉人已缴纳了大部分房款,仅余14300元房款因与上诉人产生纠纷而未交纳,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不符合根本违约的情形,从公平原则考虑,上诉人亦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综上,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9元由上诉人陕西美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永刚审 判 员  张军海代理审判员  韩 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柯彦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