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徐文博与冯玉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文博,冯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82号申请人徐文博,居民。被申请人冯玉文,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徐文博诉被申请人冯玉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现因与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冯玉文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连学 搜索“”